近日,河南一祝医院手术取出留在腹中的一把止血钳,而这个钳子是何时因何事留在其腹内的呢?先看看DR胶片及报告单:右中腹见一金属不透X线止血钳异物影,钳手在上,钳尾在下。
DR报告单
DR胶片
再看看报道中患者自述:在过去的10年里,她一共做过3次手术,前两次手术后,祝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均没有出现任何异常,只有在第二次剖宫产手术后才出现这种情况的。
一、10年前,医院做的胃部手术;
二、6年前,医院做的剖宫产手术;
三、年6月,在禹州市妇幼保健院做的二胎剖宫产手术。
目前,腹内止血钳已经被取出并封存,如何对河南祝女士腹中止血钳何时如何遗留腹内鉴定?
第一、对于以上需要鉴定的事项,委托医学会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显然还没到这一步,现在要解决的是止血钳是什么时间?因什么事留在其腹内的问题?只有鉴定清楚这两个问题之后,才能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医院进行行政、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
第二、从本案来看,诉讼前患者可以自行(授权律师事务所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具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资格和专家的)进行鉴定。
第三、本案鉴定的重点,看似是‘止血钳’,但要鉴定出止血钳留在腹腔内被腐蚀和浸润程度,以及周围组织之间的粘连,以及止血钳本身的材质及制造厂商,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行鉴定,尤其是手术医生看到的和手术记录的,与法医解刨及记录,特别是取样、保存等都是有很多区别的。应该在手术中请法医参与,并留下影像学资料,以及对止血钳周围粘连的组织细胞学进行病理学检验。
从案情分析来看,若患者自述的情况查明属实的话,结合本次取出止血钳的遗留位置,基本上可以排除10年前和6医院做的剖宫产手术遗留的可能,基本可以确定止血钳是年6月,在禹州市妇幼保健院做的二胎剖宫产手术缝合前清单不细遗留下的。若医院及医生能自认,也就没必要进行以上复杂的鉴定,直接进入医疗事故等级鉴定程序,协商赔偿不成直接诉讼到法院进行责任赔偿(无需进行医疗损害过错因果及参与度鉴定)。若医院及医生不认同以上基本事实是自己手术疏忽大意造成的,那就必须要进行司法鉴定,结合案情,综合确定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但对于此案,参与度当然是%。
以上情况,近些年来是非常少见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旦出现就是全责,因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要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除非导致死亡或重度残疾),通常都是行政责任(暂停执业、罚款、暂缓晋升职称),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自然就会吊销执业资格,或终身不得做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