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人毒不堪亲!看了辽宁抚顺这起由亲生母亲参与的虐待儿童案件,作者认为比老虎更歹毒的是变态的人心。有的人认为,孩子的生母与其男女虐待孩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作者认为仅一个虐待罪不足评价这对歹毒男女的可恶罪行,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不重罚不足平民愤!#女童遭亲妈虐待险丧命惹众怒#
一、亲生母亲参与的虐童惨案:
据辽宁抚顺被虐待女童的父亲讲:年底他与孩子母亲离婚之后,6岁的女儿原本是由他直接抚养的,今年年初因有事才把孩子给她母亲带。今年5月,他接到孩子姥姥告诉他孩子受伤住院的电话后,医院。经医院诊断,女儿身上能够评上伤残的骨折就有9处,还有其余不计其数的伤,最严重的是股骨颈骨折,可能会引起股骨头坏死,走路跛脚。此外,女儿的头部烫伤严重,毛囊坏死,已经无法长出头发了。
孩子遭遇的这一切,都是孩子的亲生母亲与其男友所为。孩子母亲曾声称女儿是洗澡时不慎被开水烫到,后来又摔了一跤才受伤的。但医生却怀疑孩子是受到虐待,并暗示其姥姥报警。报警后,大家才得知,孩子是被其母亲和母亲男友陈某虐待受伤的,两人用开水、钳子、打火机等工具多次虐待殴打女童。目前,孩子生母及其男友已被批捕。
二、这对歹毒男女构成何罪?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都可以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后果,但这两个罪名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虐待罪的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值得注意的是,实施虐待行为的人,并不积极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也不是某一次虐待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长期虐待的结果。这是其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区别。在故意伤害行为中,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或者放任态度,也就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从客观上来看,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是长期的、相对连续的进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不是偶然一次实施殴打、冻饿等虐待行为,而是因被害人长期受到虐待,逐步导致身体状况不佳、营养不良、病情恶化、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等情况而致重伤、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所致。而故意伤害致命被害人受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是一次或者连续几次故意伤害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
针对本案讲,孩子的生母与其男友,两人用开水、钳子、打火机等工具多次虐待殴打女童,这些行为足以构成虐待罪,因为构成虐待罪的一般情形,就不要求被害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只是加重处罚情形。对此案的评价,还应当分析女童多处骨折形成的原因,“身上能够评上伤残的骨折就有9处,还有其余不计其数的伤,最严重的是股骨颈骨折,可能会引起股骨头坏死,走路跛脚。”生母与其男友如何做,才能造成女童多处严重骨折?是让女童每天背着大石头跪地干家务活形成的,显然不能!而是女童的生母与其男友故意伤害所为,才能造成女童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女童的伤情属于重伤的,若按虐待罪一罪,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虐待罪不足以评价其中的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作者认为,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何并罚?法院先对虐待行为进行评价,判处X年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再故意伤害罪进行评价,判处Y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在X+Y总刑期之间宣告一个执行刑期坐牢,但不能低于其中较高一罪的处罚。大致应是五六年有期徒刑,具体还应根据实际案情由法院裁定。
结束语:
能够对自己亲生女儿下得了如此狠手,非是一个“歹毒”之词能够形容得了的,只能说是灭绝人性的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