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

二、施工准备

2.1首先应对图纸进行会审,同时熟悉结构图、建筑图、装修图及其它专业的有关图纸,找到影响施工的设计问题组织设计交底,解决设计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好技术变更洽商,确定施工方法和配备相应的劳动力、设备、材料、机具等。同时配备配套的生活、生产临时设施。

2.2主要设备材料:

2.2.1一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材料选用应符合消防工程安装的有关内容。

2.2.2主要设备: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设备;消防中心控制设备;消防备用电源;火灾探测器(感烟、感温、燃气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显示报警器;各类模块(中继器);各种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如消防电话);消防广播设备。

2.2.3一般常用的材料:

管材、型钢、线槽、电线、电缆、金属软管、防火徐料、异型塑料管、阻燃塑料管、接线盒、管箍、根母、护口、管卡子、焊条、氧气、乙炔、钢丝、铅丝、防锈漆、膨胀螺栓、胀塞、成套螺丝等。

2.3主要机具:

套丝机、套丝板、液压煨弯器、手动煨弯器、电焊机、气焊工具、台钻、手电钻、砂轮锯、电锤、开孔器、压线钳子、射钉枪、钢锯、手锤、活扳手、水平尺、直尺、角尺、钢卷尺、线坠、电烙铁、电炉子、锡锅、扁锉、圆锉、压力案子、压力钳子、电工工具、工具袋、工具箱、万能表、兆欧表、试铃、试烟器、手提电吹风机等机具。

2.4劳动力配备:

根据工程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计划,作到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配备的施工员、电工、焊工等应持证上岗。

三、施工工艺

3.1工艺流程:

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钢管内导线敷设线槽配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安装调试→检测验收交付使用

3.2钢管和金属线槽安装主要要求:

3.2.1进场管材、型钢、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有材质证明或合格证,并应检查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是否与要求相符合,填写检查记录。钢管要求壁厚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和砂眼棱刺,无凹扁现象,镀锌层内外均匀完整无损。金属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经过镀锌处理的定型产品。线槽内外应光滑平整,无棱刺不应有扭曲翅边等变形现象。

3.2.2配管前应根据设计、厂家提供的各种探测器、手动报警器、广播喇叭等设备的型号、规格,选定接线盒,使盒子与所安装的设备配套。

3.2.3电线保护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便于穿线的位置增设接线盒:

管路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20m,有一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15m,有二个弯曲时;

管路长度超过8m,有三个弯曲时。

3.2.4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3.2.5明配管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6倍。金属线槽和钢管明配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2.6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安装允许偏差1.5‰,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1/2。

3.2.9敷设在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处理。

3.2.10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如表6-l,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盒(箱)边缘的距离宜为0.15~0.5m。

3.2.12吊顶内敷设的管路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经装修单位允许,直径20mm及以下钢管可固定在吊杆或主龙骨上。

3.2.13明配管使用的接线盒和安装消防设备盒应采用明装式盒。

3.2.15钢管安装敷设进入箱、盒,内外均应有根母锁紧固定,内侧安装护口。钢管进箱盒的长度以带满护口贴进根母为准。

3.2.16箱、线槽和管使用的支持件宜使用预埋螺栓、膨胀螺栓、胀管螺钉、预埋铁件、焊接等方法固定,严禁使用木塞等。使用胀管螺钉、膨胀螺栓固定时,钻孔规格应与胀管相配套。

3.2.17各种金属构件、接线盒、箱安装孔不能使用电、气焊割孔。

3.2.18钢管螺纹连接时管端螺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1/2,连接后螺纹宜外露2~3扣,螺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3.2.19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或套管紧固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以免破坏镀锌层。

3.2.20配管及线槽安装时应考虑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同槽孔洞。

3.2.21配管和线槽安装时应考虑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时不受此限制。

3.2.22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3.2.24钢管与其它管道如水管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当管路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3.2.26线槽应敷设在干燥和不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

3.2.27线槽敷设宜采用单独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固定支架间距一般不应大于1~1.5m,在进出接线盒、箱、柜、转角、转弯和弯形缝两端及丁字接头的三端0.5m以内,应设置固定支撑点。

3.2.28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3.2.29固定或连接线槽的螺钉或其它紧固件紧固后其端都应与线槽内表面光滑相接,即螺母放在线槽壁的外侧,紧固时配齐平垫和弹簧垫。

3.2.30线槽的出线口和转角、转弯处应位置正确、光滑、无毛刺。

3.2.31线槽敷设应平直整齐,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为其长度的2‰,且全长允许偏差为20mm,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3.2.32金属线槽的连接处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

3.2.33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与消防设备采用金属软管和可挠性金属管作跨接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卡具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且端头用锁母或卡箍固定,并按规定接地。

3.2.34暗装消火栓配管时,接线盒不应放在消火栓箱的后侧,而应侧面进线。

3.2.35消防设备与管线的工作接地、保护地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文件要求施工。

3.3钢管内绝缘导线敷设和线槽配线要求:

3.3.1进场的绝缘导线和控制电缆的规格型号、数量、合格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V,最好选用V,以提高绝缘和抗干扰能力。

3.3.3为满足导线和电缆的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芯截面最小不应小于1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线芯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2。

3.3.4穿管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敷设于封闭式线槽内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的净截面积的50%。

3.3.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压接。

3.3.6不同系统、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或线糟的同一槽孔内。

3.3.7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果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采用总线制不受此限制。

3.3.8火灾报警器的传输线路应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探测器的“+”线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3.3.9导线或电缆在接线盒、伸缩缝、消防设备等处应留有足够的余量。

3.3.10在管内或线槽内穿线应在建筑物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管口带上护口。

3.3.11敷设于垂直管路中的导线,截面积为50mm2以下时,长度每超过30m应在接线盒处进行固定。

3.3.12导线连接的接头不应增加电阻值,受力导线不应降低原机械强度,亦不能降低原绝缘强度,为满足上述要求,导线连接时应采取下述方法:

3.3.13导线敷设连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无误后采用V、量程为0~MΩ的兆欧表,对导线之间、线对地、线对屏蔽层等进行摇测,其绝缘电阻值不应低20MΩ。注意不能带着消防设备进行摇测。摇动速度应保持在r/min左右,读数时应采用1分钟后的读数为宜。

3.4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安装要求:

3.4.1进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对型号、数量、规格、品种、外观等进行检查,并提供给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效的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及其它有关安装接线要求的资料,同时与提供设备的单位办理进厂设备检查手续。

3.4.2火灾探测器安装要求:

3.4.2.1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要求。

3.4.2.4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数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3.4.2.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4.2.6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4.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3.4.3.1报警区内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报警按扭,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扭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3.4.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墙上,距地高度1.5m,安装牢固并不应倾斜。

3.4.3.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外接导线应留有0.10m的余量,且在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4.4端子箱和模块箱安装。

3.4.4.1端子箱和模块箱一般设置在专用的竖井内,应根据设计要求的高度用金属膨胀螺栓固定在墙壁上明装,且安装时应端正牢固,不得倾斜。

3.4.4.2用对线器进行对线编号,然后将导线留有一定的余量,把控制中心来的干线和火灾报警器及其它的控制线路分别绑扎成束,分别设在端子板两侧,左边为控制中心引来的干线,右侧为火灾报警探测器和其它设备来的控制线路。

3.4.4.3压线前应对导线的绝缘进行摇测,合格后再按设计和厂家要求压线。

3.4.4.4模块箱内的模块按厂家和设计要求安装配线,合理布置,且安装应牢固端正,并有用途标志和线号。

3.4.5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

3.4.5.1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a屋顶、楼板施工已完毕,不得有渗漏。

b结束室内地面、门窗、吊顶等安装。

c有损设备安装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3.4.5.2区域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5m,可用金属膨胀螺栓或埋注螺栓进行安装,固定要牢固、端正,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3.5调试要求:

3.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3.5.2调试前施工人员应向调试人员提交竣工图、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竣工报告。

3.5.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3.5.4调试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3.5.4.1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备品、备件等。

3.5.4.2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5.4.3检查检验系统线路的配线、接线、线路电阻、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终端电阻、线号、接地、线的颜色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发现错线、开路、短路等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排除故障。

3.5.5火灾报警系统应先分别对探测器、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试验。单机检查试验合格,进行系统调试,报警控制器通电接入系统做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等功能检查。在通电检查中上述所有功能都必须符合条例《GB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3.5.6按设计要求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逐个逐项检查试验火灾报警系统的各种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其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

3.5.7检查主电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三次应正常,主电源、备用电源转换应正常。

3.5.8系统控制功能调试后应用专用的加烟加温等试验器,应分别对各类探测器逐个试验,动作无误后可投入运行。

3.5.9对于其它报警设备也要逐个试验无误后投入运行。

3.5.10按系统调试程序进行系统功能自检。系统调试完全正常后,应连续无故障运行h,写出调试开通报告,进行验收工作。

3.6系统验收程序

3.6.1火灾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对工程质量、调试质量、施工资料进行预检,同时进行质量评定,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处理,直至达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为止。

3.6.2预检全部合格后,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应请建设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无误后办理竣工验收单。

3.6.3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请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由该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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