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抓时暴力反抗,会受到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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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丁建勋提议到佳顺物流店实施盗窃,周荣斌同意参与。次日凌晨2时许,周荣斌驾驶自己的银白色哈飞牌面包车载着丁建勋携带扳手、钳子等工具至佳顺物流店,周荣斌用铁丝打开东侧仓库门锁,二人实施盗窃,盗得电动三轮车一辆、轻型多用车床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内外机一台、砂轮机一台、电焊钳一只、管钳一个、套筒扳手一套、蓄电池二块、液化气罐一个、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屏一台、床单十件、毛巾被一件、沙发垫二件、铜丝金属零件一宗。二人将所盗物品运至丁建勋位于广饶县广北农场三分厂的家中。经鉴定,上述所盗物品价值共计元。

同日,被害人刘某报警并到佳顺物流店守候。11月8日凌晨3时许,丁建勋、周荣斌携带扳手、钳子等工具,到东侧仓库盗窃高压真空断路器内的金属铜时,被刘某发现并阻拦,丁建勋在逃跑时为抗拒抓捕持从仓库内的螺纹钢铁棍将刘某头部打伤。后丁建勋被当场抓获,周荣斌逃脱。经鉴定,被损坏的高压真空断路器价值为元。11月9日,周荣斌投案。丁建勋,周荣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解答:

丁建勋、周荣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丁建勋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丁建勋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丁建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周荣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丁建勋、周荣斌于11月8日实施的盗窃系未遂,但其盗窃行为造成高压真空断路器损坏,被损坏价值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李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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