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当中专设了商标类犯罪以及伪劣商品类犯罪,以期对商标类犯罪以及伪劣产品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以伪劣产品形式假冒注册商标便是其中一种,造成了商标犯罪类与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刑法中虽然规定了两类犯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两罪的界限却在案件事实中呈现模糊状态。
本文案件中即是这样一种情况,案件中行为人从他人处购得名酒包装、标识等,再购买低价白酒进行灌装,后进行销售,牵涉到了定罪争议。
一、案件摘要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于出租屋内利用从废品店分批大量购进使用过的带有“丰谷酒王”注册商标的酒瓶、瓶盖、底座等包装物品。
并且在批发市场以低价进购“绵竹大曲”“丰谷二曲”白酒,利用自制的小钢钎、钳子以及打火机等工具将低价白酒“绵竹大曲”“丰谷二曲”灌装进名酒“丰谷酒王”酒瓶中,被告人陈某再以网络渠道如